市直(区)有关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管好用好排污费资金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项目;
2、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及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
3、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4、市民反映强烈,严重扰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5、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1、列入环境综合整治的治理项目;
2、经批准的有关环境功能区创建活动、区域生态补偿等环境保护项目;
3、区域性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1、“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2、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3、污染防治新技术、清洁生产工艺、循环经济发展的研发、推广应用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革新和改造项目。
(四)环境污染预防建设项目
环境污染预防项目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政策、标准及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环境信息传输和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科研、排污费征收能力建设项目。
(五)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预防和治理无关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使用上采取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两种形式。环境污染预防项目建设经费与环保部门机构经费一起列入市环保局部门预算。
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要求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项目总投资在100-400万元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5 %;项目总投资在400-800万元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 %;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
符合贷款贴息要求的项目,申报贷款贴息额不得超过项目贷款额度的3%,贴息时间为一年。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征收的排污费,除按政策上解中央及省财政部分外,全额返还给开发区用于污染治理。
三、申报管理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已纳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或符合各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排污费按时足额缴纳,没有无故拖欠行为;
3.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不少于总投资60%。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简要概述项目情况,环境效益、总投资、申请资金等。
2、岳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4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40-240万元以内或总投资1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意见。其中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类别相一致(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以上)编制。
申报使用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上述材料应报送纸制文档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不需签章)。
(三)申报程序
1. 市环保局随时受理项目申报。申请上半年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于当年4月底前申报材料,申请下半年使用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申报材料。
2.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受理项目申报后,适时组织专家评审。
3.经评审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
4.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费入库情况,分期分批下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四、资金监管
申报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等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完成后,应在试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验收。对不按批准项目和内容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项目完成后不及时申请验收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0年内不得再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注:需同时提供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监测报告(科研项目为成果鉴定材料),财务决算报告。
来源:
编辑:何诚